咸宁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要求,特制定咸宁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编 码
| 品目名称
| 说 明
|
A货物类
|
A02010103
| 服务器
|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107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A02010202
| 交换设备
| 指交换机。
|
A0201060101
| 喷墨打印机
|
|
A0201060102
| 激光打印机
|
|
A0201060103
| 热式打印机
|
|
A0201060901
| 扫描仪
|
|
A0201080101
| 操作系统
|
|
A0201080102
| 数据库管理系统
|
|
A0201080104
| 办公套件
|
|
A020201
| 复印机
|
|
A020202
| 投影仪
|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A020210
| 文印设备
|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切纸机。
|
A020305
| 乘用车(轿车)
|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
A020306
| 客车
|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
|
A02051228
| 电梯
|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
A020808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911
| 视频设备
| 指通用摄像机、录像机、摄录一体机、平板显示设备、激光视盘机。
|
A0602
| 台、桌类
| 写字台、书桌、前台桌。
|
A0603
| 椅凳类
|
|
A0604
| 沙发类
|
|
A0605
| 柜类
|
|
A0606
| 架类
| 密集架、书架、货架。
|
A0609
| 组合家具
| 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
A090101
| 复印纸
|
|
A0902
| 硒鼓、粉盒
|
|
B工程类
|
B060206
|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 后续服务不包含在内。
|
C服务类
|
C030101
| 基础电信服务
| 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达和基本话音通信的服务(后续服务除外)。
|
C05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
C060101
| 大型会议服务
| 按咸财行发〔2017〕60号文执行,采购方式列入协议供货(展销会、招聘会、招商会除外)。
|
C060102
| 一般会议服务
|
C0801
| 法律服务
|
|
C0802
| 会计服务
|
|
C0803
| 审计服务
| 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
|
C0805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
C08140101
| 其他印刷服务
| 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日历、名片、卡片、广告宣传的印刷服务除外)。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
C1504020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由单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进行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采购人要按合同法规定,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合同约定,依法组织履约验收。
(四)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可委托上级集中采购机构或邻近地域的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对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进行采购。
(五)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库〔2017〕13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六)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采购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七)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