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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操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10-12-29   点击数:

一、提供物资设备需求申请表

(一)使用部门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物资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物资设备需求申请表、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物资设备需求申请表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物资设备需求申请表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二、组织招标

(一)发布采购招标公告

1、物资采购中心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在招标公告发布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二)编制招标文件

1、物资采购中心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物资设备需求申请表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物资采购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物资设备需求申请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使用部门确认。

属于重点的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4、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适格条件;

(2)对关键、主要产品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5、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

6、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标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7、物资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使用部门审核,使用部门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三)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经确认后,物资采购中心在学院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3、物资采购中心应当对前来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

4、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记备案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物资采购中心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3、物资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需在校园网上发布。

三、开标、评审和定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物资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使用部门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一般从学院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物资采购中心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归物资采购中心和纪检室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5、使用部门代表由使用部门书面指派一名人员担任。使用部门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二)投标

1、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2、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合法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3、物资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三)开标

1、物资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开标会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人主持。

(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读开标会场纪律。

(4)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会。

(5)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报价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6)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7)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并已确认的内容为准。

(四)评审

1、物资采购中心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读评审纪律及相关事项,确认评审细则。评审主持人应在评审开始前宣读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讨论并集体签字确认评审细则。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

(3)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笔误、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须经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

(4)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物资采购中心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5)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招标文件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有关情况。

(6)评标委员会评审与出具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约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物资采购中心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7)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8)物资采购中心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9)评审现场监督。评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学院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

(10)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

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废标处理。

对出现废标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物资采购中心可向学院领导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由物资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五)定标

1、物资采购中心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2、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3、物资采购中心可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才发布正式中标公告。

四、评审程序异议的处理

1、使用部门或供应商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物资采购中心应当组织该评委会进行复核。

2、经重新评审或复核后需要改变中标结果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相应的约定,并应在原信息公告媒体发布变更公告。

四、发布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

1、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物资采购中心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

2、投标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物资采购中心申请查询评标程序的有关资料。

3、投标人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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