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供应商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供应商库实行统一标准、分级建设、资源共享、动态管理;并按照要求择优推荐供应商纳入学校供应商库。
第三条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学校供应商库的管理工作,负责供应商库的建设和供应商入库登记;采购中心负责物资供应商库供应商的资格初审、入库登记、审验和供应商数据库维护。
第四条 申请进入学校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必须能够为学校提供集中采购所需物资,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繳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学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资质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对申请进入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下列资料: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简介(含企业所在地、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营业绩和售后服务体系等)及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进入学校物资供应商库的,其主要物资供应商应出具前款规定的资料和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进入物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为便于考察、管理和售后服务,企业所在地或生产基地必须在湖北省辖内,入库考察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中心对学校供应商的入库整理,原则上应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验登记。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中心对批准入库的供应商,应及时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行业和产品类别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分类建档。
第九条 学校物资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应遵守学校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及时修正、更新入库登记资料;因业务变化或者迁址的,在完成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后10日内,及时向学校采购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 学校采购中心应客观、公正地记录入库物资供应商参加学校物资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物资采购活动)、取消学校物资供应商资格,并在学校物资采购网公布。
第十二条 纳入学校供应商库的供应商不缴纳入库管理费;供应商考察过程中涉及的交通费、伙食费等均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地方单位均有权推荐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加入学校供应商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