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文 号 : 咸政办发〔2018〕47号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3号)要求,现制定咸宁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编 码 | 品目名称 | 说 明 |
A货物类 |
A02010103 | 服务器 |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107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A02010202 | 交换设备 | 指交换机。 |
A020105 | 存储设备 |
|
A0201060101 | 喷墨打印机 |
|
A0201060102 | 激光打印机 |
|
A0201060104 | 针式打印机 |
|
A0201060401 | 液晶显示器 |
|
A0201060901 | 扫描仪 |
|
A0201080101 | 操作系统 |
|
A0201080104 | 办公件套 |
|
A020201 | 复印机 |
|
A020202 | 投影仪 |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A020210 | 文印设备 |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切纸机。 |
A020305 | 乘用车(轿车) |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
A02030601 | 小型客车 |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16座(含)。 |
A02051228 | 电 梯 |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
A020808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911 | 视频设备 | 指通用摄像机、录像机、摄录一体机、平板显示设备、激光视盘机。 |
A02081001 | 传真机 |
|
A0602 | 台、桌类 | 写字台、书桌、前台桌。 |
A0603 | 椅凳类 |
|
A0604 | 沙发类 |
|
A0605 | 柜 类 |
|
A0606 | 架 类 | 密集架、书架、货架。 |
A0609 | 组合家具 | 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
A090101 | 复印纸 | 复印及打印纸张。 |
A0902 | 硒鼓、粉盒 |
|
B工程类 |
B060206 |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 不包含后续服务费。 |
C服务类 |
C030101 | 基础电信服务 | 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达和基本话音通信的服务初次采购。(后续服务除外) |
C05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
C060101 | 大型会议服务 | 按咸财行发〔2017〕60号文件执行,采购方式列入协议供货。(展销会、招聘会、招商会除外) |
C060102 | 一般会议服务 |
C0801 | 法律服务 |
|
C0802 | 会计服务 |
|
C0803 | 审计服务 | 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 |
C0805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
C08140101 | 其他印刷服务 | 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日历、名片、卡片、广告宣传的印刷服务除外)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
C1504020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市直(含咸宁高新区管委会)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市直(含咸宁高新区管委会)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县(市、区)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暂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进行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市直(含咸宁高新区管委会)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将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性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采购人应切实加强政策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及履约验收结果和合同管理,推动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三)进一步扩大采购人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采购人为保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以及水、电、天然气、土地、展销会、招聘会、招商会等项目暂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四)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县(市、区),可委托上级集中采购机构或邻近地域的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对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进行采购。
(五)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财库〔2017〕135号)规定,及时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监管处罚等信息,对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按照省财政厅文件(鄂财采发〔2016〕7号)执行。
(六)省属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由采购人自愿委托地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市、县(市、区)驻外地单位可自愿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单位自行询价采购。
(七)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采购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八)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