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学校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咸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财政资金或者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不使用学校财政资金或者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其他资金采购其他货物、工程、服务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建立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采购招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购招标管理中心,由采购招标管理中心负责人兼任。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重大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全面领导学校采购工作;
2.审定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文件和工作规程;
3.审批学校评审专家库名单;
4.终审有争议的供应商资格;
5.审批特殊项目或者紧急项目的采购方式;
6.审批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
7.处理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8.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不定期的通过派员现场监督、调阅文件资料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四条 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组建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由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审查供应商的资格、评定并推荐入围供应商名单等。
第五条 学校各院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其它物资使用部门是采购项目的立项单位。主要职责有:负责项目的市场调研、立项和报批(即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推荐代表参与评审;负责项目合同洽谈、审查与签订,负责办理支付手续;负责合同履行等。
第六条 学校采购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对其规范性、严谨性负责;负责组织供应商的报名、采购评审会议的召开;发布采购公告、成交公告,发放成交通知书等。
第三章 采购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校的所有采购项目,需要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采购招标管理中心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行为。《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学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学校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将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学校将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定为集中审批、集中采购时间,其他时间一般不受理采购项目(紧急采购项目或不可预知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九条 紧急采购是指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情形所需实施的采购,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紧急抢修工程项目等等。紧急采购或特殊情况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对于紧急采购的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可视情况先电话(口头)向采购招标管理中心报告,经负责人允许后按采购招标管理中心的意见进行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采购申请报告应当有明确的预算,并附列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一般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以及评分方法与评分标准等。采购需求中的物品名称、数量和分项预算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相一致。采购预算中单件预算达1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建议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采购预算中单件预算达到2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立项单位在采购项目申报前原则上应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对采购清单和预算进行审查,采购清单货物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或工程量等与采购计划不符、项目预算不合理的,应退回申购单位调整或经过调查后直接更改。
采购清单设备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或服务量、工程量一经审核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因原采购清单申报有误将影响设备使用可能导致无法达成采购目的的,需经项目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采购方式
以下货物和服务、工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1《2017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在政府采购的范畴内,是指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由采购招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学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由学校自行采购。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原则上由学校采购招标管理中心组织集中采购(但供应商不足三家或项目繁杂无法询价或谈判的项目可以由采购招标管理中心授权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或部门采购);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小额采购项目的零星采购(采购金额较小或者项目繁杂、没有固定的供货商),根据项目性质或实际情况可以授权给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或部门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等。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属于突发事件、应急事件,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咸宁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批复至学校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5.公开招标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依法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
第十八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2.咸宁市财政局批复至学校要求学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
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申购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市财政局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供应商无异议或供应商提出异议后,申购单位答复后供应商未再次提出异议的,书面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下达《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
因其他采购方式失败,需变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对变更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依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协议采购,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中心对通用项目采购通过一次统一的公开招标或询价择优定品牌、定价格(优惠比例)、定服务、定期限和定协议供货商,并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在协议约定的时期内,各单位采购协议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时,应向中标或成交的协议供应商购买。
采用协议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过采购中心询价或公开招标,选择若干供应商提供全年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2.咸宁市财政局批复至学校要求学校采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
3.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6.咸宁市财政局批复至学校要求学校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依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者将一种采购方式转为另一种采购方式(特殊情况须有学校领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数量原则上要求不少于3家。
服务类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签合同以保证服务工作连续性的,需要使用部门申请经学校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采购程序
学校集中采购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见附件2《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流程图》
第二十四条 立项、审批
1.项目立项单位根据预算批复,按照采购执行计划,填报《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审批表》(见附件3);
2.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对采购项目的预算、内容进行审核;
3.计财处对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进行审核;
4.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批(3万元及其以上需校长审批);
5.采购预算中单件预算达1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建议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采购预算中单件预算达到2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立项单位在采购项目申报前原则上应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6.采购中心受理采购项目登记、上报市财政审批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的制作
1.采购招标管理中心根据财政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写采购文件,项目立项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提供采购数量、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和交货、竣工或售后服务的时间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采购中心按要求编写的采购文件中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参数、商务条件以及以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现有投标人。
3.采购招标管理中心编制好采购文件后,需给(立项单位)使用部门复核并签字确认,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对于预算金额在10万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应当依法在学校校园网或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谈判、询价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协议采购或金额小、供应商极少的项目可以不用在网上发公告。
第二十七条 组织报名、发放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管理中心接受供应商报名,发放采购文件。
第二十八条 召开采购评审会议
1.采购招标管理中心主持询价(谈判)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派人监督。
2.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管理部门或者评审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3.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申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下负责抽取专家评委并组织专家评审;采购项目开标前2小时内,采购中心负责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除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外,可以有一名项目立项单位人员参与。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询价(谈判)技术文件制作人不能作为其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特殊情况除外)。评审专家在评审前,应签署《评审专家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负的责任。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采取的评审方法分为合理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 合理最低价法是指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 综合评分法是指评审专家根据评分标准,对报价人的报价、商务、技术等指标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并依据评分表对每项指标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排序,取分数值最高者为成交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货物类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类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工程类不得低于40%,不得高于60%。
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向采购招标管理中心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和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并标明排序,出具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废标是指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或当事人有影响招标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或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等情况下,对已进行的招标活动予以中止或完全终止以及废除中标结果的行为。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项目财务预算的;
3 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重新审批。但是,为了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实际情况,10万以下的询价、谈判项目废标3次以后可以在参与第三次询价或谈判的1-2家供应商里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必须报分管采购副校长、校长批准。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在开标时被评标专家小组否决,不能进入投票表决程序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投标,评标专家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拦标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9 投标文件中有重大的文字、数字错误。
第三十一条 发布成交公告、发放成交通知书
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在校园网或指定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2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
3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公示无异议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向成交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二条 采购程序完成后,由立项单位根据《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合同签订程序。
第三十三条 自确定成交单位之日起3日内,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项目立项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如果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要求改变采购文件内容,导致20日内不能签订合同则视为弃标,学校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第二候选人顺序成交。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立项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就先履行合同事项的,将追究项目立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文件及其合法补充文件是学校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合同应当涵盖上述全部内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对上述文件欲有修改意见,学校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立项单位负责起草合同,并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形成合同签订文本,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经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立项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监督;学校办公室做好合同的审核和管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资金支付与材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总务处或教务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当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完毕由使用部门保管。
第四十条 验收合格后由立项单位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应当妥善保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以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数据等所有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规定集中归档到学校档案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活动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采购活动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采购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附件:
1.《2017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流程图
3.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审批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2017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3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7年咸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编 码
| 品目名称
| 说 明
|
A货物类
|
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巨/大/中型计算机、小型计算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其他计算机设备
|
A020102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路由器、交换设备(交换机)、集线器、光端机、终端接入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网络接口和适配器、网络收发设备、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负载均衡设备、其他网络设备
|
A020103
| 信息安全设备
| 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其他安全设备
|
A020104
| 终端设备
| 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其他终端设备
|
A020105
| 存储设备
| 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其他存储设备
|
A020106
| 输入输出设备
| 打印设备、计算机绘图设备、计算机光电设备、显示设备、KVM设备、综合输入设备、一般输入设备、识别输入设备、图形图像输入设备、语音输入设备、手写式输入设备、数据录入设备、其他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7
| 机房辅助设备
| 机柜、机房环境监控设备、其他机房辅助设备
|
A020108
| 计算机软件
| 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其他计算机软件
|
A020199
|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
软件
|
|
A020201
| 复印机
|
|
A020202
| 投影仪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A020203
| 投影幕
|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A020205
| 照相机及器材
| 照相机(数字照相机、通用照相机、静视频照相机、专用照相机、特殊照相机)、镜头及器材
|
A020206
| 电子白板
|
|
A020208
| 触控一体机
|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
A020210
| 文印设备
|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
A020211
| 销毁设备
| 碎纸机、光盘粉碎机、硬盘粉碎机、芯片粉碎机、综合销毁设备、其他销毁设备
|
A020214
| 会计机械
| 钞票处理设备、计算器(函数型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等)、其他会计机械
|
A020299
| 其他办公设备
|
|
A0203
| 车辆
| 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轿车)、客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工程作业车辆、医疗车)、其他车辆(垃圾清扫车、园林洒水车)等
|
A020512
| 起重设备
| 包括电梯、自动扶梯等
|
A020523
| 制冷空调设备
| 制冷压缩机、冷库制冷设备、冷藏箱柜、制冰设备、空调机组、恒温机、恒温机组、去湿机组、加湿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A020618
| 生活用电器
| 电视机、电冰箱、风扇、通风机、空调机、洗衣机、热水器、吸尘器、厨卫用具等、其他生活用电器
|
A020619
| 照明设备
| 节能灯等
|
A020808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911
| 视频设备
| 包括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
|
A06
| 家具用具
| 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屏风、组合家具、家用家具、零配件
|
A0902
| 办公耗材
| 硒鼓、粉盒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消耗用品
|
B工程类
|
B060206
|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
|
C服务类
|
C0301
| 电信服务
|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
C0401
| 计算机设备和软件
租赁服务
| 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软件等租赁服务
|
C0501
|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
保养服务
| 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2
| 办公设备维修和
保养服务
| 包括传真机、复印机办公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
C0802
| 会计服务
| 财务报表编制服务、记帐服务、其他会计服务
|
C0803
| 审计服务
| 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
|
C0805
| 资产评估、拍卖服务
|
|
C0808
| 社会管理与咨询服务
|
|
C0814
| 印刷服务
| 包括文件印刷服务、公文用纸印刷服务、资料汇编印刷服务、信封印刷服务等。包装装潢印刷品、广告宣传品的设计及印刷不在此范围内。
|
C10
|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办公及公用场所水电其他供应维护、设备运行、保洁、保安等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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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0402
| 保险服务
| 车辆保险、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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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9
| 政府购买服务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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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不编政府采购预算。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市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市直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与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
(五)市直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六)市级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比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3号)文件,采购《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第一批)》内的进口产品时,根据专家论证的采购需求和产品参数对应采购,无需再报批,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属于《清单》内产品。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八)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购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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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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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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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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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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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 名(可附页)
| 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参数等
| 数量
| 单价
| 安装(存放)地点
| 使用(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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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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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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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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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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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采购
理由说明、负责人意见
| 使用部门
分管领导意见
| (采购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 (采购设备)分管资产管理部门院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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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对采购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核意见
| 分管财务院领导意见
| 分管采购院领导意见
| 院长意见(3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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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审批意见:
| 采购中心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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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管 理 流 程 图
申报→
| ①使用部门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审批表》
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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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
| ①分管校领导签字(设备采购还需资产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签字)
②计财处领导及其分管校长签字
③分管采购校领导签字(3万元以上需校长签字)
④采购招标管理中心上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至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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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 ①采购招标管理中心按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计划和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并由使用部门经办人复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程序。
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2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见《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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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
| 需要签协议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办理合同会签手续后与成交商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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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总务处或教务处组织验收,使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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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审批表.doc
合同会签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