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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2-13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物资采购行为,加大集中采购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物资采购工作应遵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坚持节俭增效,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物资采购中心是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承担全院的物资采购和相关招投标工作,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保证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资采购范围:凡利用学院事业经费和各类公有资金支付的院内各单位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实验器材、各类印刷品(教学、办公宣传等)、图书杂志、办公设备、网络设备、家器俱、维修材料、消防器材、耗材及其他所需的各种物资。

因不可预见性的突发抢修所急需物资可按当场情况特殊处理;因不可抗拒的重大外来因素学院启动的安全稳定等应急预案所急需物资不受此限制。

第二章计划与审批

第五条物资采购年度计划与预算。物资采购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各用物单位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物资采购计划,详实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耗材申购表》和《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经各用物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至物资采购中心,物资采购中心根据各用物单位申报计划进行总预算(总预算必须符合学院财务预算),此预算将作为当年购物的参考依据。经审批后的计划,原则上在计划年度内不能变动。

第六条 物资采购申报。用物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提出购物申请,到物资采购中心领取《物资采购立项审批表》,根据制订的购物预算计划按相应程序审批后,将《物资采购立项审批表》报送物资采购中心作为购物依据,物资采购中心将《物资采购立项审批表》报送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需要报市采购中心统批准的应事先报批)。院内的物资购置,原则上由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个别急需的500元(含)以下非常用物资原则上可由各单位自行购买,但仍须按相应程序申报审批后报送物资采购中心备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统一采购。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大宗物资为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成批量单次成交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余为一般物资。

第八条一般物资的采购。物资采购中心根据各用物单位的购物申请,原则上遵循以下程序,完成具体的采购任务。

1.购物信息的提取。物资采购中心根据购物需要到市上了解、收集各种信息、确定购物联系单位;

2.购物合同的订立。物资采购中心就购物的具体事项同卖方签订购物书面协议或合同(合同总价1万元以上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签订);

3.合同的履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购物行为。

第九条大宗物资的采购。大宗物资采购按招投标方式进行。为做好物资招投标,成立以用物单位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总务处、财务处、监察室、采购中心、用物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采购日常工作。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物资的类别、性质、价格和需求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结合实际议定等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采购政策、法规,负责审定物资招标采购的规定和办法。

2.对物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调解招标活动中的纠纷。

3.负责审查和确定投标单位,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员,制定评标原则和方法。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的产生办法。评标专家组应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方面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5-9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业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组成员在开标前一小时,由学院纪委监察室选定2人,从学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按抽取顺序即时采用人工通知。评标专家组名单在正式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组的职责要求:

1.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2.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大宗物资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获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物单位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有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采购的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需进行招投标的重点采购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用物单位提出申购可行性报告,并组织专家共同论证,按相应程序审批后将书面申请报告和《物资采购立项审批表》报送物资采购中心。

2.确定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3.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交货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公告应当注明标的名称、用途、性能、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开标地点和时间等有关事项。在向招标人发放招投标文件之前,须收缴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4、进行资格审查和接受投标书

(1)物资采购中心和监察室等部门共同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主要业绩以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对符合招标要求的报名人确认投标资格,并发放招标文件。

(2)物资采购中心为投标书接受单位,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内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接收标书、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5、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物资采购中心将投标书送交投标小组集体开标。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书的投标价格和有关内容,并作好记录。

6、评标与定标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经集体研究可分别采取“现场开标最低价中标”、“现场开标—评标—最低合理价中标”、“开标—初评—考察—定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7、公布招标结果

定标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否则不予签订相应合同。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由预先确定的备选招标人代替或重新招标,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8、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物资采购中心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起草书面合同,中标人需在签订合同之前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验收与结算

第十九条一般物资的验收。购买的物资运回后,由用物单位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一周内将验收情况报告物资采购中心。

第二十条 大宗物资的验收。大宗物资的到货验收由该批次采购小组、用物部门联合负责。验收时必须严格依照样品和购物合同的具体要求,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并写出验收结果报告。批量物资采购后,应按验收—入库—领用的程序办理,实行采购、入库管理、使用相互分离。

第二十一条 采购资金的结算。物资采购中心在收到用物部门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办理物款的结算。购物结算单据上必须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物资采购中心负责人和审批领导等签字。结算经费的审批额度以财务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每次采购由物资采购中心采购人员做好采购活动的记录。采购全程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文件涉及物资采购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物资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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